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
病历调用复印制度
 1 目的
病历是医院的财产,医院保管所有患者的住院病历和电子病历信息(包括门诊和住院信息),以保护患者、医务工作者和医院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医院要维护病历信息的安全,有计划、随时地为医、教、研提供所需病案资料,提供专题病例资料,以防止病历丢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经许可的人使用。
2 范围
以下人员可以调用患者的病历:
2.1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需要调用病历的医务人员,且只能查阅授权范围内的病历及相关内容,如患者医疗小组成员、护士、检验师、药剂师、感控办、营养师、医教部、医品部等。
2.2经医教部同意的因工作关系而需调用病历的保险公司、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执法部门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3 定义
3.1病案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问诊、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影像等材料,并经综合、分析、整理后归档的记录。
4 职责
4.1病案管理人员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严禁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5 标准
5.1在院内调用病历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登记病历去向,但借阅时间不能超过3天。
5.2医生科研分析病史只能在病案室内进行分析,一律不得外借住院病历。
5.3只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机构或部门如法院等执法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因工作需要时,才能将病历拿离医院,但必须经医教部同意,并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
5.4病历的复印。
5.4.1医务部负责以下要求复印住院病历的审批。
5.4.1.1法院、公安局或检察院的要求。
5.4.1.2已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及家属复印病史的要求。
5.4.2病案室负责以下要求复印住院病历的审批。
5.4.2.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5.4.2.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5.4.2.3公检法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保险机构、医保办、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4.3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含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复印时,由患者(或其家属)及工作人员填写《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病历复印申请审核表》,工作人员应在复印资料上加盖专门的复印证明章。
5.4.4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5.4.4.1门诊患者、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5.4.4.2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5.4.4.3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5.4.4.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5.4.5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
5.4.5.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5.4.5.2 会诊意见。
5.4.5.3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5.4.5.4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5.4.6复印病历需提供患者身份证,代办者需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及患者身份证和委托书,如代办者为患者住院期间的授权委托人也可复印;家属提供户口本证明。
5.4.7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病案室进行,工作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方人员必须在场。若住院患者要求复印现病历时,病区医务人员应携病历并陪同其到病案室复印,不得将任何病历原件交给患者或代办者让其自行复印。
5.4.8严禁病案室人员及医务人员将以上列出的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给患者;病案室人员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病历资料原件交由患者。
5.4.9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规定,可收取工本费每张A4纸收取工本费壹元(到医院财务部缴纳复印费),病案室盖复印章。
5.4.10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安保部门汇报。
5.5对于某些特殊的病历如涉及医院或医院工作人员诉讼,行政部门、医务人员或患者要求特殊保护的病历等,这些病历信息的公布必须经过医教部主任、业务院长或其指定人员的批准。
5.6电子病历信息(包括门急诊和住院信息)的查阅、调取等参照书面住院病历的有关规定。
6 相关文件
 6.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
6.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版) 。
7 操作流程(无)
8 附件(无)